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规章制度
长安大学研究生申请学位学术成果认定办法(修订)
2015-04-03 08:53     (点击: )

创新能力是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方面。为了促使研究生了解本研究领域的最新动态和发展趋势,加强研究生科学研究和创新能力的培养,结合我校实际情况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一条  研究生申请学位的学术成果必须与学位论文密切相关,学术论文以长安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,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为长安大学,科研获奖以长安大学为署名单位,

第二条  博士生攻读学位期间,取得学术成果应符合下列要求之一:

(一)在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(以下简称CSCD)、中文社会科学引文数据库(以下简称CSSCI)来源期刊发表学术论文不少于3,其中在CSCD核心版或CSSCI核心版来源期刊发表学术论文不少于1篇;

(二)获得国家级科技成果奖(不限排名次序)、省部级科技成果一等奖前7名(含第7名)、省部级科技成果二等奖前5名(含第5名)、省部级科技成果三等奖前3名(含第3名,个人应有获奖证书),且在CSCDCSSCI来源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不少于2篇(其中在CSCD核心版或CSSCI核心版来源期刊发表学术论文不少于1篇);

(三)获得国家发明专利(排名前3名),且在CSCDCSSCI来源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不少于2篇(其中在CSCD核心版或CSSCI核心版来源期刊发表学术论文不少于1篇);

(四)以第一作者发表1篇学术论文并被SCISSCIAHCI检索,且在CSCDCSSCI来源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不少于1篇。

第三条  理工类博士生发表1EI检索的论文视同在CSCD来源期刊发表1篇学术论文;人文社科类博士生发表1篇被新华文摘、中国社会科学文摘、中国高校文科学报文摘、人大报刊复印资料收录的论文视同在CSSCI核心版来源期刊发表1篇学术论文。在学术会议上发表且被EICPCI检索的论文只计1篇。

第四条  博士生发表学术论文篇数的计算:博士生排序为第一位、或博士生排序为第二位但第一位为其指导教师的,可算1篇,但至少应有2篇为第一作者。

第五条  在地球科学与环境学报、建筑科学与工程学报、长安大学学报(自然科学版)上发表学术论文只计1篇,在中国公路学报、交通运输工程学报、交通运输工程学报(英文版)上发表学术论文不受篇数限制。

第六条  申请提前毕业的博士生,以第一作者发表2篇学术论文并被SCI1区、2区或3区)、SSCIAHCI检索。

第七条  学术型硕士生攻读学位期间,取得学术成果应符合下列要求之一:

(一)在公开出版刊物上以第一作者发表1篇学术论文(在公开出版的学术会议论文集上发表的学术论文,列入计算范围);

(二)在核心期刊上发表1篇学术论文(硕士生排序为第一位、或硕士生排序为第二位但第一位为其指导教师);

(三)获得科技成果奖(个人应有获奖证书);

(四)获得国家发明专利。

第八条  申请提前答辩的学术型硕士生,应在CSCD核心版或CSSCI核心版来源期刊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1篇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。

第九条  申请提前答辩的专业型硕士生,应在实践环节表现优异且在核心期刊以第一作者发表1篇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。

本条核心期刊的范围:《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》、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(CSCD)来源期刊、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(CSSCI)来源期刊。

第十条  适用范围

所有研究生从2014级起执行。

第十一条  各学院可根据学科实际情况,在不低于本办法要求的基础上制定具体标准,上报学位与学科建设办公室备案后执行。

第十二条 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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