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长安大学研究生课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
2017-03-13 10:55     (点击: )

长安大学研究生课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

 

第一章  总则

第一条 为贯彻《教育部关于改进和加强研究生课程建设的意见》(教研〔20145号)和《关于组织实施研究生课程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》(教研司〔201413号)文件精神,进一步提高我校研究生课程的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,推动研究生教学改革,切实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,学校设立研究生课程建设项目。为保证项目建设科学、合理、规范,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建设目标

组织开展研究生课程建设工作,通过深化课程体系、教学内容和教学手段改革,推进教学模式创新,力争建设一批师资队伍一流、教学内容新颖、教学手段先进、教学资源丰富的高水平研究生课程,以实现研究生教育教学质量全面提升。

第三条 经费来源

研究生课程建设资金来源于中央高校教育教学改革专项经费。

第二章  项目要求

第四条 申报范围

研究生课程的建设和改革以先进的教学理念为指导。课程体系改革,需利于学科的建设和发展;课程内容建设,需较好地反映本领域的前沿及发展趋势,有足够的广度和深度,与本科生同类或相近课程知识要有显著区别。

重点建设基础较好、学生受益面广的研究生公共课、基础理论课,以及教学方法先进、学术水平高、专业涉及面广的研究生专业课,或面向全校独立设置的量大面广的研究生系列实验课等,原则上应连续开课两年以上。

第五条 申报要求

(一)师资队伍建设

项目主要负责人一般应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,学术造诣较高、具有丰富授课经验,学生和同行评价高。通过课程建设能够形成一支年龄、学历和职称结构合理、学术水平高、教学效果好的师资队伍。同时鼓励引进国内外专家进行联合授课。

(二)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改革

研究生课程体系改革要有利于学科课程体系结构的调整、优化以及学科的建设和发展。公共课、基础理论课应体现其基础性、宽广性和系统性,课程的深度和广度把握得当;专业课程应体现其前沿性、创新性和实践性,要有利于研究生扎实基础和创新能力的培养。

(三)教材建设

通过建设应有一套完整的、较好体现课程教学目标的选用或自编教材(包括配套的教材、教学指导书、教学参考书和教学课件)。同时鼓励积极引进国外优秀原版教材,开展双语教学。

(四)教学方式改革

教学方式、方法灵活,考核形式科学、多样,符合当前课程教学改革发展趋势。将现代信息技术应用于教学过程和课程建设,在课程网站上开放相关的教学大纲、教案、习题、指导、参考文献等。

(五)教学研究

主讲教师应积极进行教学、教改工作,潜心研究教学规律,积极撰写并发表课程改革论文。

(六)教学效果

教学效果明显,获得研究生的普遍好评,或具有良好的社会影响和较高的知名度。

(七)建设周期

研究生课程建设周期一般为1-2年。

第三章  项目申报与评审程序

第六条 申报与评审程序

(一)研究生课程建设项目每年启动一次,各课程负责人根据当年通知的有关要求,填写项目申报书,经所在学院推荐后报研究生院。对于课程建设在研项目负责人,需等项目结题后方能再次申请。

(二)研究生院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,确定立项资助课程,经公示后与课程负责人签订任务书。

(三)研究生院统一组织专家进行中期检查,课程负责人以书面形式提交中期检查报告,汇报项目研究进展情况及所取得的阶段性成果。检查不合格者将取消课程建设资格,课程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报研究生课程建设项目。

(四)建设周期结束后,研究生院组织有关专家按照建设内容和建设目标进行结题验收。如不能如期验收,可以提交延期申请,延期时间不得超过半年。对通过验收的项目,将推荐参加省级和国家级优秀研究生课程以及有关教学成果的评奖;凡验收不合格的,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报研究生课程建设项目。

第四章  项目与经费管理

第七条 项目与经费管理

(一)项目实行课程负责人负责制。负责人对课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工作、经费使用、中期检查、成果形式以及结题验收等负责。在项目进行过程中,需按要求接收研究生院的监督检查,如实报告项目完成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。

(二)项目均单独设账,一次性拨付。经费应按照长安大学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由项目负责人负责使用,经费报销时需研究生院主管领导签字审核。

课程建设项目经费主要用于教学资料(参考书、教学软件等)的购置和复印、教材出版资助费、教学课件的制作、外出调研、参加教学研讨会或培训、外聘专家的讲课费、发表课程改革研究论文版面费等。所有与项目经费使用有关的人员,必须自觉遵守国家财经纪律,接受学校和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、检查。

第八条 附则

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,研究生院负责解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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